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执恢96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土家族,生于1974年7月14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官坝路阳光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53051929Y。
法定代表人:罗俊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渝0114民特55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书,被执行人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9258.39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工商、车辆、银行等信息,查明情况如下:一、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额度冻结但未冻结到银行存款;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酉阳县*镇*大道*路*号的商业房产及黔江区*街道办事处*路*栋总层数*层*-3号的房产,但因本案系轮候查封且上述资产已设置抵押,系无益处置;三、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省铜仁市伍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应收工程款;四、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但暂无执行到位案款;五、本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酉阳县*镇*大道*路*号的商业房产及黔江区*街道办事处*路*栋总层数*层*-3号房产的租金。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采取的所有强制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标的199258.39元及利息、执行费2889元尚未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裁判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继毫
审 判 员 谭 兵
审 判 员 刘圣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 钱
书 记 员 蔡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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