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雅博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黔龙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执恢5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雅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北汽银翔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049748833。
法定代表人:谭小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官坝路眼光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53051929Y。
法定代表人:罗俊伟。
被执行人:重庆市黔龙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金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09381293M。
法定代表人:徐立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雅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黔龙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的(2017)渝0109民初5347号民事调解书书和2021年4月30日作出的(2021)渝0109执异85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黔龙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完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雅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标的:货款本金及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共计4390669.3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执行到位金额0元);对被执行人重庆市黔龙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牌照号码为渝XXXXXX、渝XXXXXX、渝XXXXXX、渝XXXXXX、渝XXXXXX、渝XXXXXX车辆予以查封(均未实际控制)。
本院曾于2018年12月28日向第三人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2018)渝0109执20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款6392053.67元并要求履行到期债务;其后本院作出(2018)渝0109执2054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2018)渝0109执20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金额变更为3500000元;2019年2月1日,第三人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将应收款3500000元支付到本院。2019年6月4日,本院向第三人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2019)渝0109执恢54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款2424065元并要求履行到期债务。2021年3月23日,本院向第三人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2019)渝0109执恢546号之七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款2190669.3元。2021年7月8日,本院向第三人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2021)渝0109执恢537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第三人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对被执行人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期债务4449734.3元,第三人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提出异议,认为其对被执行人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无到期债务。
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权益、应收债权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9执恢5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仕兵
审判员甘玲
审判员刘瑞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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