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执恢1881号 申请执行人:李成,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官坝路阳光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5305192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李成与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4民终8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可供执行的判决内容为:“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历程工程款2775230.61元及其利息(利息以2775230.61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一审勤俭受理费68400元,有历程负担45144元,由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2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400元,由李成负担45144元,由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256元。”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成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依法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查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但本案系轮候冻结,暂无法划拨。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办事处官坝路阳光花园**居*栋总层数6层2-*号的房产,但因本案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大道*路*号黔龙桃源新都会*幢1层B1***号房屋(产权证号:315房地证20*5字第01***号)、位于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大道北路*号黔龙桃源新都会*幢1层A1***号房屋(产权证号:315房地证20*5字第01***号)、位于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大道北路*号黔龙桃源新都会*幢1层A1***号房屋(产权证号:315房地证20*5字第01***号)、位于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大道北路*号黔龙桃源新都会*幢1层A1***号房屋(产权证号:315房地证20*5字第01***号)、位于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大道北路*号黔龙桃源新都会*幢1层B1***号房屋(产权证号:315房地证20*5字第01***号)、位于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大道北路*号黔龙桃源新都会*幢2层A***号房屋(产权证号:315房地证20*5字第01***号)、位于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大道北路*号黔龙桃源新都会*幢1层C***号房屋(产权证号:315房地证20*5字第01***号)、位于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大道北路*号黔龙桃源新都会*幢1层C***号房屋(产权证号:315房地证20*5字第01***号)、位于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大道北路*号黔龙桃源新都会*幢3层C***号房屋(产权证号:315房地证20*5字第01***号)、位于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大道北路*号黔龙桃源新都会*幢3层商铺3**号房屋(产权证号:315房地证20*5字第01***号),但因本案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峰实业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的工程款3424976.72元,暂不具备提取条件。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曾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2022年10月1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李成,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查控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 兵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位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 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