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826民初50号
原告:***,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住静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振华,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住静宁县,现住静宁县。
被告: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6网管大楼裙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吴光军,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全喜,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艾尔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五路北侧紫薇馨苑第30幢1单元28层12803号房。
法定代表人:杨选峰,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波。
被告: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谢鹏,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剑。
原告***与被告***、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陕西艾尔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振华,被告***,被告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通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全喜、陈新,被告陕西艾尔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尔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波,被告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甘肃网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农村电商信息之路建设工程劳务费173220元,利息42265.68元,合计215485.68元;2、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合同违约金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中国广电甘肃××县建设工程项目后,由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转包给陕西艾尔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艾尔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唐明波又将静宁县治平乡、新店乡广电新建,附挂线缆工程分包给***负责,***在静宁县与***协商,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将治平、新店工程劳务轻工新建线路每千米5000元,附挂每千米1400元承包给***,***领人于2017年5月完成新建通讯线路48.035千米,原有杆线附挂光缆9.318千米。从2017年后半年开始,上述线路全部投入使用,被告也认可原告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并于2017年1月被告分两次支付中国通信建设工程局有限公司李店镇到深沟乡新建线路52850元、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27150元劳动报酬,合计支付80000元,剩余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173220元劳动报酬至今未付。***于2021年12月向静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2月22日开庭审理,因被告***明确工程属陕通建公司承揽,***给陕通建公司打工,原告的173220元劳务费应由陕通建公司支付。综上所述,原告给四被告提供了劳务,四被告就应当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干过的活属实,我给陕西艾尔发公司打工,负责广电公司光缆工程施工,原告所做工程没有结算,工程量也未结算,欠款数额不清楚。付款80000元属实,应由艾尔发公司承担责任。
被告陕通建公司辩称:1、陕通建公司与原告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原告诉求陕通建公司支付劳务费及承担利息、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有违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应予驳回;2、原告诉状中的主张与其自认部分内容相矛盾,且有悖客观事实,法庭不应采信。原告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3、就原告所主张的诉求,其中关于劳务费的金额,按人民法院确定的案由,属承揽报酬的金额,应根据原告与定作方约定的单价,及最终确定的工作量进行认定,其所主张的债务利息,应在核实应付款金额的基础上,按照应支付时间、合理的利率进行确定;原告主张的合同违约金亦应由原告所称的合同相对方根据约定承担;上述款项均与陕通建公司无关,不应由陕通建公司承担支付责任。综上,原告突破合同相对性诉求陕通建公司支付劳务费及承担利息、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对陕通建公司的起诉,维护陕通建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告艾尔发公司辩称:一、我公司与原告无任何口头、书面约定,更无任何往来。原告在其诉状中也进行了说明,是***找其协商的,所以我公司与原告无任何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原告与***的合同关系,我公司与***的合同关系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我公司无关。二、我公司与***之间存在协议和劳务费用支付的事实,且已足额支付完毕,关于我公司和***的合同关系,原告也在诉状中进行了确认。三、本案客观事实为:我公司从陕通建公司处承包静宁广电项目部分劳务后,因对静宁当地情况不熟,故经静宁广电原副经理马虎推荐,并取得静宁广电相关部门认可后,与***建立劳务合同关系并达成口头协议:1、新建线路每公里按6100元支付劳务费;2、附挂按1800元/公里支付劳务费,以上劳务费包括:青苗赔补、果蔬赔补、人员工资、生活费、线路架设、立杆、熔接开通、通过验收、提供完整资料材料平衡表、杆号牌安装等。***向我公司开具发票,如无法提供从其劳务费中按5%扣除,由我公司代交,劳务费总额的10%作为质保金。截至目前我公司已向***支付了851000元的劳务费用,而目前广电签字认可的合同内工程量为新建159.59公里,附挂20公里。按与***达成的口头协议,如线路合格并通过验收,我公司应付:新建159.59公里×6100元/公里=973499元,附挂20公里×1800元/公里=36000元,共计1009499元,扣除双方约定的10%质保金、5%税金,我公司实际应支付***劳务费858074.15元。但是***所承担的劳务工作存在如下问题:(1)***拒不交付施工图纸,也拒收他人所雇用人提交的图纸,进行前期自我验收。(2)杆号牌未安装;(3)多处阻断;(4)多处未熔接,无法提请验收。从2017年至2020年我公司多次督催未果,我方雇请多批次人员进行干路实测、绘图,并对发现的问题逐一整改整修,才得以线路正常运行,共计花费近三十余万元,这两笔费用(是包含在每公里单价之中)本不该发生,对该费用,我公司将向***另案主张权利。截止本案开庭,我方仍未收到***应提交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四、从本案原告及已庭审的其他原告的诉状中可知***和他人商定的新建及附挂单价是在我公司与***约定的单价下浮而得,***有很大的利润空间,这既证实了我方与***之间的劳务关系是真实可信、依法成立的,也进一步证明了我公司向***支付的851000元,是每公里劳务费的总和,而这个总和费用,只能是给***的劳务费用。所有事实证明我公司与***履行约定是诚实可信的,劳务费支付也是到位的。原告在起诉状中称是***找他的,是原告和***的约定。为此,原告与***的关系与艾尔发公司无关。同时被告***于本年度4月11日,在其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上诉状(上诉案件与本案件属于同一事件发生的同一性质案件,他们各自的起诉状都可相互印证)的上诉理由中称“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知晓被上诉人XXX为上诉人***提供劳务,上诉人***为其支付相应劳动报酬,该事实被同为上诉人提供劳务的米圆锋所证实…”。进一步证实原告与我方无关。综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不承担任何金钱支付责任。
被告广电甘肃网络公司辩称:1.被答辩人将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作为被告,主体资格不符。2.涉案工程为被答辩人通过非法转包承接工程,答辩人有权拒绝被答辩人各项诉讼请求。综上所述,首先,答辩人不是涉案工程发包方,且未与被答辩人签订任何合同,未建立劳动关系,更不存在违约行为,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支付劳务费与违约金,诉讼主体有误。其次,涉案工程为承包方陕通建违约对工程项目进行转包,答辩人有权拒绝原告诉讼请求。再次,答辩人未得到工程项目发包人授权,无权支付任何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费用。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建设工程图纸、工作量清单、录音光盘及翻译文字资料、陕西艾尔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各1份(附支付***款项记录1份),证明陕通建公司将工程转包于艾尔发公司,艾尔发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艾尔发公司已向***支付了劳务款。经质证,***认为,图纸是原告自己画的,账也是原告自己算的,工程尚未交工也未结算。录音属实。《证明》中支付的价款是向***支付的工资及场地租赁费等,而不是工程款。陕通建公司对工作量清单及图纸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是原告单方制作,不具有证据的形式要件,对证明目的也不予认可。对录音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不发表意见,在文字整理资料第4页倒数第5行的表述,可看出与陕通建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故对该份证据不发表意见。艾尔发公司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不发表意见,原告在录音整理资料中也表示的很明确,是***一直推诿不向建设方交付图纸等资料。广电甘肃网络公司认为,工程截止目前尚未经过初验,图纸及工程量广电甘肃网络公司不清楚。
陕通建公司提交第一组证据:1、《工程施工承包合同》(P2-P6),2、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P27-28),证明广电甘肃网络公司将“宽带乡村建设工程平凉市××县建设工程”发包给陕通建公司;甘肃广电与陕通建公司约定上述工程设计新建架空光缆159.59千米、加挂光缆4千米、附挂光缆20千米、壁挂式光交接箱15个,合同价款共计3614499.26元,最终工程款结算以工程实际工程量为准。工程施工费的支付方式是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完成中标段的30%工程量支付合同额的30%,工程全部完工支付合同额的30%,工程终验合格支付合同额的30%,预留合同总额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一年后支付;甘肃广电已向陕通建公司支付工程施工费1084349.78元,剩余工程款至今未支付;第二组证据:1、《2016年甘肃广电光缆线路工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P30-74),2、《工程中标通知书》(P75),3、《[“宽带乡村建设工程”平凉市本级静宁县接入网建设施工]项目施工合作协议书》(P76-86),4、《关于[“宽带乡村建设工程”平凉市本级静宁县接入网建设施工]的补充(修订)协议》(P87-92),5、陕西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P93-97),6、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P98-99),证明陕通建公司经招投标程序,将乡村通工程部分劳务交由艾尔发公司承包的事实;陕通建公司与艾尔发公司约定的劳务费支付方式为:陕通建公司收到建设单位的相应进度拨款后,再按照协议约定数额向艾尔发公司支付相应的进度款;艾尔发公司依约向陕通建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陕通建公司亦依约履行向其支付劳务费的合同义务,至今已支付劳务费共计829588.50元;案涉乡村通工程,陕通建公司与本案原告无民事法律关系,原告诉求陕通建公司支付劳务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其诉请。经质证,当事人均无异议。
艾尔发公司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1、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2、《收条》,3、无卡存款凭据4张,4、中国农业银行明细查询截图(唐明波转账给***农行卡),证明艾尔发公司与***是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的劳务费单价是新建线路6100元/公里,附挂线路1800元/公里;艾尔发公司已向***足额支付劳务费共计851000元(本证据显示的劳务费支付金额共计701000元,另外两笔劳务费,其中2017年10月份支付至***农行卡的一笔劳务费50000元尚未查询到支付凭据;另一笔2016年9月左右艾尔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选峰支付至***农行卡的劳务费100000元尚未查询到支付凭证,但***银行卡或建行卡里有支付记录)。第二组: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唐明波与***),2、QQ邮箱截图及《关于静宁县新店、贾河、治平乡广电干路实测结果的报告》(线路复测整改工队负责人赵忠中通过QQ邮箱给唐明波发送的整改文件),3、微信记录截图及《整改明细》、线路整改现场施工照片(线路整改工队负责人通过微信给唐明波发送的整改文件及照片),证明艾尔发公司与***存在劳务分包合同关系的事实;***完成的劳务工程存在无图纸、拒绝整改等问题,属于半拉子工程,艾尔发公司分批次组织人员进行线路测量,绘图、安装杆号牌、熔接线路整改整修,另行发生整改费用,该整改费用应由***承担。经质证,当事人均无异议。艾尔发公司在第二次庭审中提交如下证据:静宁县“宽带乡村建设工程”乡到村工程量统计详表复印件1份,向***付款银行流水及付款凭证共13张,与***于3月2日的通话记录文字整理及光盘各1份,***于4月11日向平凉中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2份。经质证,***无异议。陕通建公司认为:1、统计详表上有陕通建公司盖章,对真实性认可,就案涉静宁县工程量甘肃广电对该部分工程量进行了初验,但是据代理人了解,该工程还有部分曾项尚未确认完毕。2、银行流水及向***付款凭证经核对,因艾尔发公司主张已向***支付劳务费850000余元,***在另案中自认收到付款820000余元,经核对,对差额31000元予以认可,因在第一次庭审中,艾尔发公司提交的无卡存款凭据4张,虽未显示收款人姓名,但经核对收款人账号与建行银行流水收款人账号系***账号。3、对于通话录音,因陕通建公司未参与该证据形成过程,故不发表意见。但该录音恰好印证艾尔发公司与***之间劳务关系的事实。4、对上诉状真实性予以认可,从该证据中也可显示,在另案程序中,***虽当庭陈述其给陕通建或艾尔发公司打工,但***在该上诉状中陈述陕通建将工程交于艾尔发公司,艾尔发公司又将该工程交于***,另案原告闫旭波及本案原告***等人都是由***叫去的。广电甘肃网络公司认为工程量统计表为复印件,且仅为统计表,应以终验材料为依据。其余证据与我方无关,不做质证意见。***认为付款属实,系给其支付的工资。本院根据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0日,广电甘肃网络公司与陕通建公司签订《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陕通建公司承建“宽带乡村建设工程平凉市静宁县”乡村通光缆线路建设工程,工程范围,平凉市所辖静宁县(贾河乡区域中堡村新建3.0km、加挂1km、附挂1km、壁挂光交箱1个,山上湾村新建8.0km、附挂1km、壁挂光交箱1个,宋堡村新建12.0km、附挂1km、壁挂光交箱1个,王沟村新建7.0km、加挂1km、附挂1km、壁挂光交箱1个;治平乡辖区域马合村新建7.0km、附挂1km、壁挂光交箱1个,朱堡村新建8.0km、附挂1km、壁挂光交箱1个,陕峡村新建8.0km、附挂1km、壁挂光交箱1个,柳沟村新建6.0km、附挂1km、壁挂光交箱1个,伍坪村新建6.0km、附挂1km、壁挂光交箱1个,阴坡村新建10.0km、附挂1km、壁挂光交箱1个;新店乡辖区域甘坡村新建18.0km、附挂2km、壁挂光交箱1个,车杏湾村新建14.5km、附挂2km、壁挂光交箱1个,孙湾村新建24.09km、加挂1km、附挂2km、壁挂光交箱1个,秦王村新建28.0km、加挂1km、附挂2km、壁挂光交箱2个。)接入网建设工程。设计新建架空光缆159.59km;加挂光缆4km;附挂光缆20km;光交接箱安装壁挂式15个。合同价款计算公式:合同价款=各施工项目×施工费单价之和。新建光缆:159.59×21914=3497255.26元。加挂光缆:4×6296=25184元。附挂光缆:20×3853=77060元。壁挂式光交接箱:15×1000=15000元。金额为3614499.26元。工期为2016年4月10日至2016年12月30日。合同还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工程质量和验收、施工设计变更、材料、设备供应、安全施工、违约与赔偿合同解除、费用及支付、竣工资料要求、乙方保证、保密、争议解决、合同生效等条款。2016年6月27日,陕通建公司又以招投标形式,将上述工程发包给艾尔发公司。双方签订《[“宽带乡村建设工程”平凉市本级静宁县接入网建设施工]项目施工合作协议》,约定由艾尔发公司负责完成施工,施工费为2200000元。后双方又签订《关于[“宽带乡村建设工程”平凉市本级静宁县接入网建设施工]的补充(修订)协议》,约定因增加部分通信施工,施工费2200000元修改为6349600元。之后,双方再次签订《关于[“宽带乡村建设工程”平凉市本级静宁县接入网建设施工]的补充(修订)协议》,将施工费6349600元修改为1765295元。艾尔发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口头约定:劳务费单价为新建线路6100元/km,附挂线路1800元/km;***又将上述施工项目以新建线路每千米5000元,附挂每千米1400元转包给***、闫旭波等人,其中治平、新店工程包给***施工。***组织人员于2017年5月完成新建线路48.035千米(合同外李店至深沟10.561千米),附挂9.318千米。***自己结算施工费200415元。期间,广电甘肃网络公司已向陕通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084349.78元,陕通建公司向艾尔发公司支付施工费820000元,艾尔发公司向***付施工费851000元,***支付***静宁县治平乡、新店乡广电新建、附挂施工费27150元,剩余173265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无相关资质的***,双方之间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完成工程任务后,请求***对工程进行验收、结算工程款,***对工程长期不进行验收,对工程款不进行结算,而部分工程已投入使用,应视为其对涉案工程工作的认可,***应当支付***工程款。***统计的工程量,***不予认可,本院要求其与***到现场实际勘测统计,***拒绝,其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涉案工程量按***统计的数据认定。涉案工程工作单价,除新建线路、原有杆线附挂单价双方有约定外,***主张的其余工程项目单价,***不予认可,但***主张的单价,未超出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陕通建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单价,符合市场实际,应予认定。***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按其提交的证据中统计的工程量和单价计算。陕通建公司、艾尔发公司、广电甘肃网络公司既不是涉案工程的发包方,也与***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陕通建公司、艾尔发公司、广电甘肃网络公司不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主张的利息,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未约定利息计付标准,从***起诉之日2022年1月5起计算利息,利率按2022年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主张的违约金,双方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完成的工程,实际验收后,如存在质量问题,***可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法释(2004)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73220元,支付从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6月5日期间的利息2670.48元,合计175890.48元,2022年6月5日之后的利息,以拖欠的工程款1732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支付;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2元,由***负担282元,***负担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代代
人民陪审员  张新珠
人民陪审员  陈晓兵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胡 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