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22民初718号
原告:某某工程施工队,住所地:城固县。
法定代表人:***,系施工队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
本院在审理某某工程施工队与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主动履行,原告某某工程施工队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工程施工队的撤诉申请是其个人意思的真实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工程施工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09元,减半收取7904.5元,由被告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