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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兴力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057号之一
原告:邢台兴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申庄街7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莎莎,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区建国西路589号。
负责人:薛礼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竹筠,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昕汝,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广核清河县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清河县连庄镇东野庄村北三百米。
法定代表人:高龙,总经理。
第三人: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2区2号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武,职务不详。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岚晰,女,中广核沽源黄盖淖风电发电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邢台兴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2022年7月25日,邢台兴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邢台兴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台兴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邢台兴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姚颖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纪昀
书 记 员 陈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