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

邢台兴力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057号
原告:邢台兴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申庄街7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莎莎,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区建国西路589号。
负责人:薛礼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竹筠,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昕汝,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广核清河县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清河县连庄镇东野庄村北三百米。
法定代表人:高龙,总经理。
第三人: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2区2号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李亦伦,执行董事兼经理。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岚晰,女,中广核沽源黄盖淖风电发电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邢台兴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第三人中广核清河县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突发新冠肺炎疫情,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一)》,本案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姚颖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纪昀
书 记 员 陈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