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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4民初3753号
原告:***,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甜,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洁,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元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7475401X0。
法定代表人:胡锦阳。
原告***与被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许希抗
二○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方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