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10264号
原告:***,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甜、徐洁,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沙街道元成路****。
法定代表人:胡锦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勤保、徐杨柳,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龙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 倩
人民陪审员 许向萍
人民陪审员 王静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