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龙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791民初308号之一
原告:*向红,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龙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向红与龙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向红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红因双方在协商解决,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36元(减半收取10868元),保全费5000元,计15868元由原告*向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