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兴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7859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潘阳,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兴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徐家渡镇商业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苑萩。
被告:***,男,200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兴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下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致民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曦饶
书 记 员 纪 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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