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龙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全南县立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华龙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729民初974号
原告全南县立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华龙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南县立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南县立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3元,由原告全南县立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钟婷
代理书记员  李琪 代理书记员  月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