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502民初2416号
原告:宋彪,男,汉族,生于1983年1月30日,宁夏中宁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江西华龙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高士北路园丰苑4001号。
法定代表人:吕继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缪新新,男,汉族,生于1990年8月25日,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侯强,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20日,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宁夏名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文萃北街东侧东方花园B1#1层102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缪克俭。
被告:中卫市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社会福利院西南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潘玉顺。
原告宋彪与被告江西华龙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缪新新、侯强、宁夏名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卫市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彪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计759元,由原告宋彪负担。
审判长 王小勇
审判员 王泰新
人民陪审员 高博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卢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