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1339号
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渝东大道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414138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华龙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华龙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华龙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华龙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