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民初3800号
原告: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渝东大道以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华龙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樟树路69号丽湖1-7-7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
原告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华龙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820元,合计1711元,由原告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