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龙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与海城某某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323执90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城某某政府,住所地:鞍山市海城市。 法定代表人:景某,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的(2023)辽0381民初12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1719741.49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2027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24年5月6日移交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给付。该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且在执行期限内无法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3)辽0381民初125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19597元,未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