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323执90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城某某政府,住所地:鞍山市海城市。
法定代表人:景某,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的(2023)辽0381民初12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1719741.49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2027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24年5月6日移交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给付。该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且在执行期限内无法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3)辽0381民初125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19597元,未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