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执15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辽中县。
被申请人:沈阳中冶沈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滨河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沈阳中冶沈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6100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已扣划被执行人存款0元,其余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郭 良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胡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