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冶沈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沈阳中冶沈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812民初615号 原告: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凯旋路路南中段南营村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F6FFM5F。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阳中冶沈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东滨河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507971578。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晨宏公司)与被告沈阳中冶沈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晨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冶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晨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中冶公司偿付晨宏公司货款2165901.6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30日,逾期付款损失3021.67元,以7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4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计款3021.67元;2022年7月31日至2022年8月30日,逾期付款损失6043.33元,以14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4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计款6043.33元;自2022年8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165901.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4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中冶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外墙保温与结构一体化CL网架板材料采购合同》,被告购买原告CL钢丝网架板货物,供货工程地点为被告承建施工工程充州新百汇·**项目,合同总价款为8209934.32元(含税价格),合同详细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向被告供应CL钢丝网架板货物,截止到2021年7月份,累计销售给被告货物总价值4665901.67元,因被告单方原因,合同中止履行,剩余货物未在供应。截止到2022年5月20日,被告累计支付货款250万元,尚欠原告货款2165901.67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下欠货款,被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2022年6月30日前付款70万元,2022年7月30日前付款70万元,2022年8月30日前付款765901.67元。但被告违背承诺,分文未付。 中冶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16日,中冶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晨宏公司签订了《建筑外墙保温与结构一体化CL网架板材料采购合同》,约定中冶公司向晨宏公司购买建筑外墙保温与结构一体化CL网架板产品用于中冶公司承建的施工工程兖州新百汇?**项目,合同总价款为8209934.33元(含税),具体规格型号及数量以实际需要为准。合同第三条结算、付款方式、发票信息、送达时间约定:1、本合同的价款为固定单价,不可调价,单价固定,工程量按甲方签字确认的实际交货数量为准。4、付款及支付时间:(1)付款时间及比例:每供应4000㎡为一个付款周期。经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货款结算依据,双方签字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供货完成后招标方支付投标方至总货款的97%。剩余3%材料款,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支付全部材料款。支付形式:支票、电汇。(2)支付方式由甲方选择,支票、电汇均可。”合同还详细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及义务。 2021年8月3日,双方进行阶段性结算并出具《兖州新百汇**项目cl保温板对账单》,确定2021年6月5日至2021年7月19日期间,晨宏公司向中冶公司提供单价为120元/㎡的XPS(70)网架板3052.22㎡,金额366266.40元,提供单价为155元/㎡的EPS(220)网架板1399.34㎡,金额为216897.70元,合计供货价值583164.10元,晨宏公司在供货方处**确认,中冶公司项目部材料员**、项目部经理**签字确认,并加盖中冶公司济宁市兖州区新百汇**项目部SKET-2020-3章。2021年8月6日,双方再次进行阶段性结算并出具《兖州新百汇**项目cl保温板对账单》,确定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13日期间,晨宏公司向中冶公司提供单价为120元/㎡的XPS(70)网架板1853.56㎡,金额为222427.20元,提供单价为155元/㎡的EPS(220)网架板758.5㎡,金额为117567.5元,合计供货价值339994.70元,晨宏公司在供货方处**确认,中冶公司项目部材料员马可、项目部经理**签字确认,并加盖中冶公司济宁市兖州区新百汇**项目部SKET-2020-3章。 2022年6月15日,中冶公司向晨宏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载明:…中冶公司兖州新百汇?**截止2022年5月20日共收到晨宏公司合格的CL钢丝网架板货物共计4665901.67元,已支付货款2500000.00元,欠晨宏公司货款2165901.67元,中冶公司承诺2022年6月30日前付款70万元,2022年7月30日前付款70万元,2022年8月30日前付款765901.67元。 另查明,2022年7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7%,2022年8月22日调整为3.65%。 上述事实由晨宏公司提供的建筑外墙保温与结构一体化CL网架板材料采购合同、兖州新百汇**项目cl保温板对账单、还款承诺书、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庭审查证的事实予以存卷佐证。 本院认为,晨宏公司与中冶公司签订的《建筑外墙保温与结构一体化CL网架板材料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庭审查证,晨宏公司提供的还款协议书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冶公司共欠晨宏公司未结货款2165901.6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晨宏公司主张要求中冶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问题。上述还款协议书中,虽约定还款期限但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晨宏公司要求以应付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4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计算的具体数额有误,应予更正。具体计算方式如下:70万元×[3.7%×(1+40%)÷365]×30天=2980.27元。140万元×[3.7%×(1+40%)÷365]×23天+140万元×[3.65%×(1+40%)÷365]×9天=6333.75元,因晨宏公司主张该期逾期付款损失为6043.33元,不超出实际的6333.75元,本院予以确认。上述逾期付款损失合计9023.6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沈阳中冶沈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165901.67元及截止至2022年8月30日的逾期付款损失9023.60元;并支付以2165901.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40%计算自2022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0元,减半收取计12100元,由沈阳中冶沈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庞 伟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