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冶沈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市兖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2民初33号 原告:济宁市兖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59363682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石桥子镇石桥子村800号,身份证号码:3707821993********。 被告:沈阳中冶沈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滨河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50797157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三街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6956185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716X。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原告济宁市兖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中冶沈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济宁市兖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兖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兖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2元,由济宁市兖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