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冶沈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中冶沈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执保222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沈阳中冶沈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沈阳中冶沈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民初2183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中冶沈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 跃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