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81执10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群众,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执行人:沈阳中冶沈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滨河路15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507971578。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14民终292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中冶沈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29150.00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2年6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2022年6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于2022年7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情况及银行理财、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7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于2022年12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