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冶沈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中冶沈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德力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辽宁海上海旅游度假产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民终29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中冶沈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滨河41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祎婷、***,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葫芦岛市德力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绣街21-12号楼2**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辽宁海上海旅游度假产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168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中冶沈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葫芦岛市德力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辽宁海上海旅游度假产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22)辽1481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重审后,**涉案尚欠工程款的数额后依法予以裁判。同时,**上诉人是否有怠于行使权利、逾期举证等情形,如若存在,请依法予以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葫芦岛市兴城市人民法院(2022)辽1481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兴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239.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彤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