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1623民初6157号
原告河南兴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5PQM0X。
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航海东路1394号3幢16层16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9年7月15日出生,住商水县,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男,汉族,1959年7月15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男,汉族,1978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商丘市启程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DT7E1X。
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平原路与长江路交叉口北20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商丘市永吉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5MF9K02。
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市辖区示范区通达七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传化公路港物流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67674101XY。
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太行山路与滨河路交叉口西南角永信***18号楼第三层。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1月31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上诉,出庭参与辩论,代收法律文书,代为办理退诉讼费等。
原告河南兴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启程运输有限公司、商丘市永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启程运输有限公司、商丘市永吉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河南兴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绿化树、土方、运费、人工费等损失共计1666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3日4时10分许,在商水县××道××路××镇××村处,被告***驾驶车牌为豫N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时,驶入路右侧绿化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道牙石、路灯杆受损以及由原告承包施工的绿化带受损。后因赔偿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前将赔偿给原告的绿化树、土方、运费、人工费用共计15000元汇款至原告河南兴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内;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河南兴尔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