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1763号之一
原告:河南绿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佛耳湖镇簸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B4AA5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中创千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八里庙社区南二社区高层2**20楼2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U9P99P。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绿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创千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绿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绿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6.63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南绿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