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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91民初3211号 原告: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东路6600号公路局工业园内办公楼三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65792193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 被告:***,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九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堌镇王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93942005N。 法定代表人:***。 被告: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青年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MA3CJD8N1E。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8688804282,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道碑街139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40960912W,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黄河东路2999号。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野九通运输有限公司、菏***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巨野九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巨野九通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野九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巨野九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练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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