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3593号
原告: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东路6600号公路局工业园内办公楼三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进,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行政村**049号。
被告:菏泽凯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长江东路1-368号菏泽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内信息交易中心C2-0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2999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八一路南侧、太原路西侧天荷御园5号楼23035、23039-23046。
负责人:**。
原告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进、菏泽凯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