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6299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小雪镇陵兖路1号。
被告:***,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涂哺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