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226号
原告:山东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小雪镇陵兖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知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民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望东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上海合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望东北路1号5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民峰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合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彦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兼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