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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阜阳市市政工程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民初4812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23349337N。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阜阳市市政工程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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