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民初4812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23349337N。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阜阳市市政工程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