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638号
原告:**,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颍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红旗中学,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七里铺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02485880586P。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供水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中南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723893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阜阳市阜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中南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508605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涡阳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2334933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阜阳市红旗中学、阜阳市供水总公司、阜阳市阜水实业有限公司、阜阳市市政工程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