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阜阳市市政工程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203民初1945号
原告:**,女,1971年8月1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男,193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路遥,男,1994年6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涡阳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该公司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遥诉被告阜阳市市政工程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路遥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阜阳市市政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遥撤回对被告阜阳市市政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22元,减半收取7361元,由原告**、***、路遥负担。
审 判 长  **宏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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