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鑫源利实验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金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沈阳鑫源利实验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2民初754号
原告:嘉兴市金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外环西路南侧外环路与龙王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祝叙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XX伟,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鑫源利实验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号(221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市金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鑫源利实验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嘉兴市金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金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嘉兴市金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