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利苏迪焊接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焊接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市精成伟业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财保6号 申请人:****焊接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7947531E。 法定代表人:Hans-peterMariner。 被申请人:天津市精成伟业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79412377W。 法定代表人:田秋成。 申请人****焊接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精成伟业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已在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审理阶段,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精成伟业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34806元(公司名称:天津市精成伟业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账号:1100××××0008;开户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作出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精成伟业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34806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焊接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