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0502执522号
沈阳恒洁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通化市新东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沈阳恒洁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新东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5民终2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通化市新东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沈阳恒洁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赔偿款165,000.00元、案件受理费5,170.00元。因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通化市新东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终结(2018)吉0502执52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