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恒洁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鑫华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恒洁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辽0106民初2524号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沈阳鑫华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西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廖新华。
被告沈阳恒洁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鑫华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恒洁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鑫华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鑫华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沈阳鑫华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陶世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