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海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夏前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4民初10387号
原告:**,男,满族,1959年10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兴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满族,1989年2月28日出生,住辽宁省新城市。
被告:辽宁海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芳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男,汉族,1979年1月4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辽宁海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经案外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常浩
人民陪审员姜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