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融瑞置业有限公司、辽宁海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8057号
原告:沈阳融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31-4号1门。
法定代表人:邢巍。
被告:辽宁海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荆忠华。
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沈阳融瑞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海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融瑞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融瑞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阳融瑞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付冬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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