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3883号
原告:沈阳奥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辽宁海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奥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海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沈阳奥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奥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