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签发:
核稿:
拟稿: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12民初11298号
原告:沈阳奥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海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奥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海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款项2,705,037.94元及利息88,843.82元(利息自2021年9月14日起计算,按照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要求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上述两项共计2,793,881.76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并非买卖合同纠纷,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奥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51元,免予收取,全部退还原告沈阳奥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