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11民初10624号
原告:辽宁海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日正红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桂竹香街68-G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海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日正红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宁海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海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已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