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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某某、西藏浪卡子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5民初21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乃东县赞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0032138290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该公司副总经理,现住四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颂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现住西藏拉萨市。 被告:***,女,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 反诉被告:西藏浪卡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西藏浪卡子县宁金康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2233K39846391W。 法定代表人:***,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南锦砻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山南乃东县三湘大道日光加油站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0032137420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央嘎,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现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央嘎,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西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被告***、被告(反诉被告)西藏浪卡子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山南锦砻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被告(反诉原告)***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申请免、缓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增加反诉诉讼请求部分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次*** 审 判 员 巴桑卓玛 审 判 员 ***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黄 菊 英 书 记 员 ***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