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502执3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南锦砻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山南市乃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央嘎,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西藏山南市。
被执行人:晶都娱乐,经营者苟军学,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藏山南市。
申请执行人山南锦砻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晶都娱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藏0502民初5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协议达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藏0502执3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占堆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米玛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