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502执3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南锦砻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山南市乃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央嘎,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西藏山南市。
被执行人:晶都娱乐,经营者苟军学,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藏山南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的(2019)藏0502民初5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晶都娱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晶都娱乐履行偿还借款1,665,417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9,054.17元,但被执行人**、晶都娱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都娱乐经营KTV。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晶都娱乐经营的KTV。
二、被执行人晶都娱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晶都娱乐不得使用被查封财产;被执行人晶都娱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占堆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米玛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