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锦砻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山南锦砻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晶都娱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502执3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南锦砻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山南市乃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央嘎,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西藏山南市。 被执行人:晶都娱乐,经营者苟军学,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藏山南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的(2019)藏0502民初5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晶都娱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晶都娱乐履行偿还借款1,665,417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9,054.17元,但被执行人**、晶都娱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都娱乐经营KTV。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晶都娱乐经营的KTV。 二、被执行人晶都娱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晶都娱乐不得使用被查封财产;被执行人晶都娱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占堆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米玛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