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705执1063号之一
申请人宣化盛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洋河南镇***村口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惠阳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阳城市阳城县凤城镇南底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宣化盛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惠阳煤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5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汪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