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706民初51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市下花园区。
被告:宣化盛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宣化区洋河南镇***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与宣化盛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49元,减半收取计7874.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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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