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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宣化盛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706民初51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市下花园区。 被告:宣化盛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宣化区洋河南镇***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与宣化盛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49元,减半收取计7874.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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