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盛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706民初381号
原告:宣化盛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宣化区宣赤路农药厂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市。
被告:***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市宣化区东马道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宣化盛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原告宣化盛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宣化盛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宣化盛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