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5004号
申请人: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义南村。
法定代表人:俞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冯丽雅,浙江衡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赖振元。
原告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19483794元,并提供了保函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48379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刚人民陪审员李萍
人民陪审员 徐   惠   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江       来
书 记 员 王   辰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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