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2民初2447号之三
原告: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义南村。
法定代表人:俞建国,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丽雅,浙江衡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浙江衡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居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经济开发区顺达大街西侧、恒诚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才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居河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662元,减半收取36331元,由原告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新娟
审 判 员 李艳阳
人民陪审员 刘大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郝心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