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顾家家居河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2民初2447号之三

原告: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义南村。

法定代表人:俞建国,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丽雅,浙江衡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浙江衡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居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经济开发区顺达大街西侧、恒诚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才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居河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662元,减半收取36331元,由原告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新娟

审 判 员  李艳阳

人民陪审员  刘大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郝心凯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