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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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109执704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邮电路23号长城资产大厦9楼。
负责人张范全。
被执行人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义南村。
法定代表人俞建国。
被执行人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第二农垦场。
法定代表人戚建尔。
被执行人俞建国,身份证号码XXX,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陈玉蓉,身份证号码XXX,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俞建国、陈玉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的(2018)浙0109民初15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4594.65元及罚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地产等资产,为最大限度实现富丽达系列案件资产处置的便捷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资产并入(2020)浙0109执4088号案统一处置,并正在处置中;被执行人俞建国、陈玉蓉名下各有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十八辆,本院另案均以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止2021年6月25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109执70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凌诗卉
审判员盛红梅
审判员汤祖元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阳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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