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民终18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长水街道中南社区一期办公用房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08527590X3。
法定代表人:李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海霞,浙江宜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恒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升西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14648567XF。
法定代表人:吴虹,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昱、朱永强,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嘉兴市恒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402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26元,减半收取计1763元,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谭 灿
审判员 倪 勤
审判员 王世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家慧